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滨河中路655号。         法定代表人:陈立娟,该院院长。         被执行人:刘泽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执行人:马尚斌,男,****年**月**日出生,柯尔克孜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         被执行人:刘培信,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执行人:于春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        

审理经过

刘泽君、马尚斌、刘培信、于春峰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新0103刑初180号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将扣缴在案的×××号奔驰GLS轿车、×××号JeeP切诺基车辆、×××宝马牌汽车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邓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余齐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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