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滨河中路655号。 法定代表人:陈立娟,该院院长。 被执行人:刘泽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执行人:马尚斌,男,****年**月**日出生,柯尔克孜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 被执行人:刘培信,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执行人:于春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
审理经过
刘泽君、马尚斌、刘培信、于春峰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新0103刑初180号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将扣缴在案的×××号奔驰GLS轿车、×××号JeeP切诺基车辆、×××宝马牌汽车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邓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余齐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