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桂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宁夏汇淼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易大紫荆花商务中心E座公寓916号。
法定代表人:顾明,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张瑞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山东省任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桂梅与被告宁夏汇淼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淼能源公司)、第三人张瑞香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张桂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张桂梅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郝春刚
审 判 员 李建慧
人民陪审员 赵建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郝义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