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庞跃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定州市南城区尧方头村,现住定州市。 被告:单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
审理经过
原告庞跃志与被告单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庞跃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单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庞跃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000元及利息(按一年期银行贷款报价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止)。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原系同事关系,2020年被告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8000元。后被告只偿还原告1000元,剩余7000元迟迟不予偿还。庭审中原告放弃向被告主张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单伟未答辩。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曾系同事关系,2020年12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元。2020年12月2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元。后被告偿还原告1000元,剩余7000元未偿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8000元,由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帐记录、银行交易明细证明,对该事实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偿还1000元后,剩余款应及时偿还。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7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单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庞跃志欠款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案件受理费汇入定州市财政局在农业银行定州支行帐户,帐号:50×××09。标的款汇入定州市人民法院在农业银行定州支行帐户,帐号:50×××01。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薛印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朱玉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