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四川海棠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彭华清,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平,男,汉族。
被执行人:雅安正东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伟。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四川海棠医药有限公司与雅安正东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到位案件受理费1492元,尚有货款134200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除上述执行到位的财产外,未查找到雅安正东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四川海棠医药有限公司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