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匡士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被申请人:匡素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匡士元申请宣告匡素贤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匡士元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匡士元撤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