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言定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言定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作出的(2021)湘0204刑初68号刑事判决书已生效。依据该判决所确定的财产刑,被执行人言定良应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及退赔1278元。因被执行人言定良未主动履行判决中的财产刑,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言定良执行财产刑,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执行。
2021年8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言定良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发现有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工作人员到株洲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言定良不动产登记信息、到株洲市住房公积金查询被执行人言定良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言定良投保收益类保险情况,发现被执行人言定良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对被执行人言定良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8月26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金额3278元,尚有3278元罚金及退赔款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处置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本案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