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安徽优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法定代表人:葛晒,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园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安徽优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园园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张园园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安徽优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住宿费12055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2021年6月10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和负担本案执行费81元。现被执行人张园园已履行义务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园园名下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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