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郝焦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文锋,河南三融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索少杰,河南三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郭红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
被告:赵江萍,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
被告:芦勤,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
审理经过
原告郝焦生与被告郭红军、赵江萍、芦勤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2021年9月9日,原告郝焦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郝焦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郝焦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郝焦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