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哈密市鑫动脉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北出口广东工业园区(东疆春市场综合办公楼后)。
法定代表人:赵灿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立猛,男,该公司安全负责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哈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伊州大道32号院22栋二层。
主要负责人:马俊,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哈密市鑫动脉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哈密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立案。原告哈密市鑫动脉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哈密市鑫动脉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密市鑫动脉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哈密市鑫动脉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