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艳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宝安区。
申请执行人:周念,男,****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麻城市。
上述两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沈世闯、赵方宇,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邓爱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黄埔区。
被执行人:陈明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
审理经过
关于陈艳丽、周念与邓爱平、陈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9)粤0112民初73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邓爱平、陈明明一次性支付欠款本金210000元给陈艳丽、周念;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邓爱平、陈明明将2020年6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利息以21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一次性支付给陈艳丽、周念;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保全费2084.15,由陈艳丽、周念共同负担1618元,邓爱平、陈明明共同负担4374元(此费原告已预交,本院不退回)。由于被执行人邓爱平、陈明明未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陈艳丽、周念的执行申请,本院已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两被执行人欠两申请执行人的全部债务由被执行人陈明明承担。申请执行人陈艳丽、周念自愿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后,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粤0112执108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