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彭湘汉,男,****年**月**日出生,退休干部,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焉耆回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翠华,女,****年**月**日出生,退休干部,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焉耆回族自治县。
被告:张彦达,男,****年**月**日出生,个体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焉耆回族自治县。
被告:孔文英,女,****年**月**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焉耆回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林,新疆天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彭湘汉与被告孔文英、张彦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彭湘汉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彭湘汉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彭湘汉撤诉。
案件受理费7,054.69元,减半收取计3,527.34元,由彭湘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