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世典,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被告:雷四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审理经过
原告郭世典与被告雷四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郭世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7370元;2、本案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雷四孩于2022年1月24日前给付原告郭世典修车款3000元。
二、原告郭世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原、被告以后就此事再无其他经济纠纷。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世典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