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世典,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被告:雷四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审理经过

原告郭世典与被告雷四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郭世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7370元;2、本案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雷四孩于2022年1月24日前给付原告郭世典修车款3000元。

二、原告郭世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原、被告以后就此事再无其他经济纠纷。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世典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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