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肖梦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
被执行人毛龙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肖梦辉就与被执行人毛龙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化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8日作出的(2019)湘1322民初951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肖梦辉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执行。
2021年1月2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毛龙涛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1月2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财产情况,2021年2月3日向新化县房地产管理局、新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化管理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不动产、住房公积金信息、收益类保险信息,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通过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肖梦辉,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对被执行人毛龙涛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肖梦辉,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肖梦辉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7月2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5万元,尚有3.5万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