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邱佩玉,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普宁市。
委托代理人:黎永杨,广东康格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黄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平远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邱佩玉与黄涛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仲裁裁决一案中,于2021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黄涛的银行、网络资金、不动产、证券、车辆、工商、保险等进行查询。查无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证券、车辆、工商、保险登记等信息,黄涛开立的银行账户有1000多元、网络资金很小。在平远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无黄涛的不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黄涛的户籍所在地平远县大柘镇城北社区居委调查,查无黄涛的财产。本院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并划拨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098.11元。本院已将执行款631.11元转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费467元上缴国库。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黄涛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作出执行决定书将黄涛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目前无法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6月21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谢 程
审判员 陈 勤
审判员 梁凯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梓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