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门市江海区海旭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
法定代表人:郑**。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筠,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轩,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门市豪瑞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
法定代表人:邢**。
被告:邢培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宋士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原告江门市江海区海旭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市豪瑞照明科技有限公司、邢培乐、宋士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江门市江海区海旭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在通知后明确表示拒绝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江门市江海区海旭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