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中山路293号。
负责人:金李沈。
被执行人:陈雄燕,男,****年**月**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张秀娟,女,****年**月**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陈雄燕、张秀娟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20)浙0702民初2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代偿款35532.11元、保费2985.66元、违约金177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通过移动微法院、短信、电话方式向被执行人张秀娟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已申报财产未履行。本院已通过短信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陈雄燕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已申报财产未履行。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网络资金等情况进行查询,查封了被执行人张秀娟名下车牌号为×××,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21年7月13日起至2023年7月12日止,已发出责令交出车辆通知书,因未能实际控制车辆暂无法处置。通过金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东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实地查询被执行人房产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记录。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陈雄燕、张秀娟的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除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受偿0元。
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法律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陈雄燕、张秀娟采取了限制消费等执行措施。相应执行情况已通过移动微法院、短信方式全程回告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1)浙0702执375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应峰
审判员阮君
审判员于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邵夏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