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董玉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彰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振江(系董玉莲儿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彰武县。 被告:彰武县满堂红镇蘑菇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彰武县满堂红镇蘑菇沟村西蘑菇沟屯。 法定代表人:石良,系村主任。
审理经过
董玉莲与彰武县满堂红镇蘑菇沟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董玉莲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董玉莲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玉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6元,减半收取273元由原告董玉莲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姜贺川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