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广东揭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揭西县河婆镇温泉开发区三横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061760148X8。

法定代表人:陈志钟,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揭阳市粤港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445200000017948,住所:揭阳市榕城区仙梅民科园紫峰片(竹林村狮脚山片)“紫峰路以北”地段。

法定代表人:陈奕耿,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陈奕耿,男,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揭阳市榕城区。

被执行人:陈奕楷,男,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揭阳市榕城区。

被执行人:郑利河,男,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广东省揭东县。

被执行人:广东中润钢铁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445200000002278。住所:揭阳市榕城区仙桥镇桂南路段。

法定代表人:陈奕鹏,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陈奕鹏,男,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

被执行人:郑雅丹,女,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

被执行人:陈少鹏,男,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

被执行人:黄刁娜,女,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

广东揭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上列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5222民初3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揭阳市粤港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应归还广东揭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800万元及该款利息、罚息(以本金800万元为计算基数,借款期限内利息自2014年8月21日起至2015年5月26日止按约定的年利率9%计算;罚息自2015年5月27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1.7%计算);二、陈奕耿、陈奕楷、广东中润钢铁实业有限公司、陈奕鹏、郑雅丹、陈少鹏、黄刁娜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揭阳市粤港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广东揭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揭阳市粤港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中借款本金为800万元(合同编号为:揭西农商营业部借字2014第006号)的还款义务时,有权对郑利河提供的抵押物【位于揭东县xx地段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土地使用权证编号:揭东国用(2006)第0xx号】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抵押担保债务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8990.2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共83990.2元,由揭阳市粤港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陈奕耿、陈奕楷、广东中润钢铁实业有限公司、郑利河、陈奕鹏、郑雅丹、陈少鹏、黄刁娜对揭阳市粤港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的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上列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广东揭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17)粤5222执149号。在该案的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陈少鹏的银行存款29388.77元、陈奕鹏的银行存款2757.51元、广东中润钢铁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99223.68元,共计631369.96元,转还广东揭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取,该行用以清偿部分欠款本金及此前垫付的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83990.2元。执行中,本院还启动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郑利河提供的抵押物【位于揭东县xx地段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土地使用权证编号:揭东国用(2006)第0xx号】,但因无人竞买而流拍。2019年6月11日,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广东揭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涉案抵押物的市场行情已发生了重大变化,原有的评估报告确定的保留价已无法反映抵押物的真实市场价值,为尽快将涉案抵押物处置,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本院对该案立案恢复执行,重新对涉案抵押物进行拍卖。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恢复执行。审理经过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陈奕楷的银行存款479507.42元,其中13508元支付本案执行费、10000元支付罚款,余款455999.42元转还申请执行人广东揭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该行用于清偿本案部分欠款本金。同时,本院依法再次启动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郑利河提供的抵押物【位于揭东县××地段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土地使用权证编号:揭东国用(2006)第0xx号】的执行程序,最终变卖得款人民币8025000元,其中38755元支付评估费、53892元支付本案执行费、6996620.82元转还申请执行人广东揭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本案欠款本金,至此,本案被执行人揭阳粤港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欠款本金800万元及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83990.2元全部清偿完毕,被执行人郑利河对申请执行人广东揭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承担的抵押担保义务即履行完毕,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郑利河作执行结案处理。上述拍卖款扣除支付完上述款项后,余款935732.18元退还被执行人郑利河收取。此后,本院还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陈奕鹏的银行存款1727.25元、陈少鹏的银行存款9658.52元、黄刁娜的银行存款813.34元、陈奕耿的银行存款11983.98元,共计24183.09元以清偿本案尚欠的部分利息。此外,本院还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经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有财产已处置并清偿部分债务,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肖乐生

审判员  林锦填

审判员  黄 周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彭 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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