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沧州正大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兴县城西红绿灯南。 法定代表人:刘仁义,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华,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王云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黄骅市。
审理经过
原告沧州正大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云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沧州正大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云池的银行账户在100000元以内予以保全。申请人沧州正大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财产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王云池的银行账户资金1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孙玉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赵建昌 书 记 员 刘冬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