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贺州福远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八步区八达西路602号金旗市场1栋第二层02号房。
法定代表人:苏锦滔,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八步区新源巷36号。
法定代表人:苏锦滔,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泰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梧州市万秀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莫群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贺州市正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城东新区回建地B地块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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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罗清,董事长。
原审被告:广西辰泰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八步区八达西路602号金旗市场1栋第二层01号房。
法定代表人:潘家平,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贺州市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八步区光明社区爱民南路49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金,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苏锦滔,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确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为贺州市八步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贺州福远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泰君、莫群娣因与被上诉人贺州市正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广西辰泰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贺州市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锦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2020)桂1102民初33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贺州福远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泰君、莫群娣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贺州福远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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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泰君、莫群娣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