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克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桂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克文与被申请人李桂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黑04民终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称

再审申请人李克文申请再审称:土地经营权证是在土地承包合同依法成立下产生的,独特依附性决定了土地经营权证是无法对抗土地承包合同效力的。李克文有承包合同,李桂芹只有土地经营权证。评估没有考虑到地势低积温低、实际农作物、实际生产能力等众多因素,评估不合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承包方均主张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已经依法登记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二)均未依法登记的,生效在先合同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三)依前两项规定无法确定的,已经根据承包合同合法占有使用承包地的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争议发生后一方强行先占承包地的行为和事实,不得作为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 案涉土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承包方代表是被申请人李桂芹,应视为被申请人李桂芹经过依法登记取得了该土地承包经营权。虽然案涉土地是再审申请人李克文开垦的,但再审申请人李克文未经过依法登记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故再审申请人李克文继续占有案涉土地没有法律依据。关于再审申请人李克文认为案涉土地承包费用鉴定不准确的问题,当事人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可以申请鉴定,再审申请人李克文虽然对鉴定意见书有异议但其没有以书面方式提出,故人民法院依据鉴定意见进行裁判并无不当。 综上,再审申请人李克文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李克文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高 琳 审判员 刘延霞 审判员 刘延鑫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培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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