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被告:孙某1,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案由

案由:离婚纠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均同意离婚,本院依法准予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子孙某2由被告抚养,原告高某每月16号之前以微信转账方式向被告支孙某1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孙某2年满十八周岁止。 三、原、被告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曹铁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潘 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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