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陈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澳门。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九监区服刑。

审理经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2日作出(2016)闽0902刑初395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5日作出(2017)闽09刑终1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4年9月15日起至2021年9月14日止。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陈熙于2018年6月22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21年3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熙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本轮考核期内2018年6月至2020年12月累计获3524.4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

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熙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对罪犯陈熙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其刑期自2014年9月15日起至2021年4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林青山

审 判 员 王 寒

审 判 员 柯萍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吴嵚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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