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夏河县某某信用合作联社,住址:夏河县。法定代表人:柳彦飞。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汉族,住址甘肃省夏河县。

申请人:旦某某某,男,藏族,住址:夏河县。

申请人:尕某某某,男,藏族,住址:夏河县。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夏河县某某信用合作联社与旦某某某、尕某某某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于2021年7月15日经本院主持诉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由申请人旦某某某当庭支付申请人夏河县某某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息共计52872.28元。

其他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申请人夏河县某某信用合作联社与旦某某某、尕某某某于2021年7月15日经夏河县人民法院主持诉前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闹卡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 晓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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