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乐成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奎屯市垦区。 被告:李琼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奎屯市垦区。
审理经过
原告乐成新与被告李琼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乐成新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乐成新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乐成新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属于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使,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乐成新撤回起诉。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谢里扎提·库尔班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六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雪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