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临泽县人民法院拟文稿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甘0723民初9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鲁世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交纳案件款60870元,执行费813元,合计61683元,除被执行人已履行的案件款1055.74元外,下剩案件款60627.26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鲁世江在银行存款60627.26元,现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由被执行人一次性履行完毕40000元,下剩案件款自愿放弃不再要求本院强制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鲁世江的银行存款60627.26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 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许开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