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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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志强,男,住金溪县。
被告:陆语晨,男,住金溪县。
审理经过
李志强与陆语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李志强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李志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0元,减半收取595元由李志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