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北京化学试剂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周玉斌,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盐安徽红四方锂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东县。
法定代表人:蒋森,总经理。
审理经过
北京化学试剂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中盐安徽红四方锂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京0115民特40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化学试剂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盐安徽红四方锂电有限公司给付货款45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中盐安徽红四方锂电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中盐安徽红四方锂电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化学试剂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中盐安徽红四方锂电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化学试剂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的货款4500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中盐安徽红四方锂电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北京化学试剂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中盐安徽红四方锂电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中盐安徽红四方锂电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盐安徽红四方锂电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化学试剂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被执行人中盐安徽红四方锂电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