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莉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贵 阳市南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前飞,贵州黔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 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禾,贵州黔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重庆杰冠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重庆市长寿区凤城望江路88栋。 法定代表人:雷洪波。 被告:雷洪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告:黎忠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瓮安县。
审理经过
原告郭莉莎诉被告重庆杰冠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雷洪波、黎忠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莉莎撤诉。 案件受理费8320元,减半收取4175元,由原告郭莉莎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冯 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永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