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蔡国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住深州市。
被告:韩永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族,职业,住桃城区。
审理经过
蔡国光与韩永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蔡国光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蔡国光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