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被执行人:蒋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湖南省道县。

被执行人:赵志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海南省东方市。

审理经过

关于本院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蒋文、赵志保罚金、违法所得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琼0271刑初81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8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判决:一、并处被执行人蒋文罚金人民币3000元;二、对被执行人蒋文、赵志保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4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内容,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海南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线上对被执行人蒋文、赵志保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信息、证劵股票信息、工商信息及线下房产、公积金等财产进行多次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以示惩戒。本案执行到位为金额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穷尽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措施已穷尽,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琼0271刑初81号刑事判决涉财产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本院有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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