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正涛,系辽宁奉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国际饭店有限责任公司皇冠假日酒店。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88号。
负责人:景铁,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陈涛因与被申请人沈阳国际饭店有限责任公司皇冠假日酒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1民终4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陈涛申请再审称,(一)生效判决认定的“申请人提供虚假个人信息”错误。(二)按照被申请人单方面强制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为2018年8月10日,而被申请人只支付申请人工资至2018年7月20日,由此可见,被申请人确实没有及时足额向申请人支付工资。据此,被申请人亦应当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三)并不是因为申请人自身原因导致最终未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而是申请人通过法律途径向仲裁委提出仲裁以决争议。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单方强制解除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且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应当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诉讼请求所载明的费用。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请求:1、撤销一、二审判决;2、判令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6,000元;3、判令被申请人支付拖欠劳动报酬4,541.9元;4、判令被申请人支付失业金损失4,500元;5、判令被申请人支付失业期间应享受的等同于缴纳医疗保险待遇的费用1,200元;6、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陈涛在《申请书》中写明2015年至2016年11月在沈阳丽枫酒店任驻店经理,但其在仲裁庭审中自述的工作经历与其填写《申请书》中工作经历并不相符,被申请人依据陈涛填写的《申请书》及《你的指南》中对员工简历造假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解除与陈涛的劳动合同关系有合法事由,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故对陈涛要求被申请人给付赔偿金的诉求,因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关于陈涛主张的拖欠劳动报酬一节,其在原审中已主张该诉求,且原审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判令由被申请人支付陈涛拖欠的工资2,472.93元并无不当。因《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已对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陈涛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进行了告知,陈涛未在规定时限内向被申请人提交相关资料办理失业金事宜,其未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系其自身原因造成,由此造成的相关损失应由其个人负责。故一、二审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法律适用并无不当。
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及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再审事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陈涛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