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儋州晋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东坡路丹阳小区B3栋。
法定代表人:陈铮,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儋州市。
审理经过上诉人儋州晋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程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19)琼9003民初86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儋州晋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收到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预缴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儋州晋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审判长 刘 霞
审判员 陈海珍
审判员 符嘉华
裁判日期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法官助理 柏 菁
书记员 文靖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