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华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1。 委托代理人:刘某2。 被执行人:杨某,住银川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石嘴山市华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杨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宁0202执143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45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郜金喜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姚冰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