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玉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 被执行人东港市椅圈镇于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东港市椅圈镇于家村。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玉金与被执行人东港市椅圈镇于家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作出(2015)东民初字第23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按本院生效判决确定,被执行人东港市椅圈镇于家村村民委员会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李玉金欠款6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辽0681执恢211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高玉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巍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