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执行人: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平,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731202239T。 地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委托代理人:徐贵林、孙鸿波,云南精茂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曲靖市大承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731231160C。 法定代表人:高春仙,董事长。 地址:云南省曲靖市南片区。 委托代理人:丁凯寅,云南慧滇律师事务所 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高春仙,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曲靖市麒麟区。 被执行人:邵为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南京市下关区,住曲靖市麒麟区。 被执行人:高小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曲靖市麒麟区。 被执行人:代春丽,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曲靖市麒麟区。 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曲靖市大承建工有限责任公司、高春仙、邵为建、高小春、代春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9日作出(2019)云03民初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由被告曲靖市大承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30日前向原告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已于2019年11月28日履行)。于2019年12月20日前归还拖欠利息40万元;于2020年1月20日前归还本金50万元,归还拖欠利息10万元;于2020年1月20日前归还本金50万元,归还拖欠利息10万元;于2020年2月20日前归还本金150万元,归还拖欠利息30万元;于2020年3月20日前归还本金100万元,归还拖欠利息20万元;于2020年4月20日前归还本金100万元,归还拖欠利息20万元;于2020年5月20日前归还本金100万元,归还拖欠利息20万元;于2020年6月20日前归还本金100万元,归还拖欠利息20万元;于2020年7月20日前归还本金100万元,归还拖欠利息20万元;于2020年8月20日前归还本金100万元,归还拖欠利息20万元;于2020年9月20日前归还本金100万元,归还拖欠利息20万元;于2020年10月20日前归还本金50万元,归还拖欠利息10万元;于2020年11月20日前归还本金150万元,归还拖欠利息30万元;于2020年12月20日前归还本金100万元,归还拖欠利息20万元;于2021年1月20日前归还本金200万元,归还拖欠利息100万元;于2021年2月20日前归还本金200万元,归还拖欠利息100万元;于2021年3月20日前归还本金1949987.67元,归还拖欠利息100万元;于2021年4月20日前归还剩余利息并支付律师代理费及诉讼费。二、律师代理费20000元由被告曲靖大承建工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三、被告高春仙、邵为建、高小春、代春丽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若被告曲靖市大承建工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上述约定履行,原告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所有欠款申请强制执行;五、案件受理费154139元。减半收取77069.5元由被告曲靖市大承建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照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还款义务。会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23337409.83元,申请执行费90737元。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曲靖市大承建工有限责任公司、高春仙、邵为建、高小春、代春丽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传票。冻结被执行人曲靖市大承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成功扣划账户内存款663117.86元,扣除申请执行费90737元、扣除麒麟区人民法院案号为(2020)云0302执1995号执行案件提出的参与分配款33044元后,剩余款项539336.86元,全部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冻结被执行人代春丽名下银行账户两个,账户内只有零星存款,无实际扣划意义。轮候冻结高小春名下银行账户两个。冻结邵为建名下网络资金银行账户一个,账户内只有零星存款,无实际扣划意义。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高小春、代春丽名下位于曲靖市南片区,位于曲靖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棚富花园”小区14幢第1层S-59号、13幢第一层S-49号、13幢第1层S-50号、15幢第1层S-42号、19幢第1-2层S-12号房产,上述房产均已抵押给银行,且被其他法院在先查封,本院本次查封均属轮候查封。查封被执行人邵为建名下汽车三辆、被执行人高小春名下汽车三辆、被执行人代春丽名下汽车一辆、被执行人曲靖市大承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汽车一辆,上述车辆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冻结被执行人高小春在曲靖市大承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处享有的52%股权,冻结被执行人高春仙在曲靖市大承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处享有的48%股权,该股权已被其他法院在先冻结。本院委托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调查邵为建名下财产,其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其余未发现曲靖市大承建工有限责任公司、高春仙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对上述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并在人民法院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本案的财产查控情况,已查封冻结的财产无处置权,经约谈后,申请执行人表示知晓情况,不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云03执21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执行员  廖锡梅 执行员  赵德成 执行员  王永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胡富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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