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中科泰盛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工业园区泰和电子智能终端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胡春和,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宏纭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逸仙路2816号1幢1层B0948。
法定代表人:张豪,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姣姣,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西中科泰盛光电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宏纭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3民初3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西中科泰盛光电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江西中科泰盛光电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20元,由上诉人江西中科泰盛光电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