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子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彭泽县。
被告:王海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县。
被告:彭泽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彭泽县龙城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307897144801。
法定代表人:朱祖彪,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赵子平、王海东与被告彭泽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子平、王海东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