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战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荔县,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张小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荔县,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审理经过 原告李战民与张小卫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原告李战民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战民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战民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李战民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