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人: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陆万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陆万杰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16)皖0406刑初204号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文书。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账户及微信、支付宝账户,且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询问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苏云平
审判员 冯旭敏
审判员 倪 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应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