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蔡从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开成,新沂市翔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侍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
负责人:于利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宿城区南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蔡从林与被告侍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