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范会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宝丰县。 被执行人:金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宝丰县。 被执行人:石翠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审理经过

范会果、金侠、石翠翠犯*********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423刑初41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处被执行人范会果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被执行人金侠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处被执行人石翠翠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由于被执行人范会果、金侠、石翠翠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财产刑内容,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本院执行局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收到通知书后被执行人金侠、石翠翠主动履行义务,并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范会果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对被执行人范会果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未查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及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范会果现正服刑期间,无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系罚金案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2000元(金侠1000元,履行完毕、石翠翠1000元,履行完毕),本案案款尚余3000元(范会果3000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范会果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本院可以恢复执行。 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春生 审判员  王国鹏 审判员  陈金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运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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