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聪颖 被申请人:盛远大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聪颖与被申请人盛远大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洪傲的银行存款进行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将被申请人盛远大的银行存款冻结13万元。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照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路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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