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王翠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舜,辽宁方槊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冬梅,辽宁方槊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金顺商砼(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铁山街道王家村。 法定代表人:曲万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作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经理,现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红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财务,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 第三人:张宏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金顺商砼(大连)有限公司操作员,现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第三人:刘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旅顺口区。
审理经过
解除保全申请人王翠翠与被申请人金顺商砼(大连)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宏涛、第三人刘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作出(2021)辽0212民初1775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金顺商砼(大连)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20,000元财产。2021年9月1日,王翠翠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翠翠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金顺商砼(大连)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20,000元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 艳 人民陪审员 王梦丹 人民陪审员 赵治罡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林 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