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潘思日,农民。
委托代理人韦燕媚,广西正大五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陆建勋,农民。
被告温永福,成年,居民,
审理经过
原告潘思日与被告陆建勋、温永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潘思日以需要追加被告及变更诉讼请求再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查明
经审查,原告潘思日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思日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78元,由原告潘思日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