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潘思日,农民。

委托代理人韦燕媚,广西正大五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陆建勋,农民。

被告温永福,成年,居民,

审理经过

原告潘思日与被告陆建勋、温永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潘思日以需要追加被告及变更诉讼请求再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查明

经审查,原告潘思日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思日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78元,由原告潘思日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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