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住所地:益阳市益宾路9号。 负责人:王某,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李某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与被执行人李某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协议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湘0902执11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董南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曹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