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执行人文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被执行人吴秋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被执行人刘金元,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被执行人吴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被执行人李宋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
申请执行人文星与被执行人吴敏、李宋燕、刘金元、吴秋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请求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666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并提供担保人凌展生、肖红辉所有坐落于XXXX路XX室作为担保。
审理经过
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和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424财保10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执行。经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吴敏、李宋燕、刘金元、吴秋海的银行存款1666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查封担保人凌展生、肖红辉名下坐落于XXXX路XX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