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湘潭天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熙春路(城郊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7072655398。
法定代表人:唐焕球,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肖文君,君子莲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思雨,君子莲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肖志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县,现住湘潭市雨湖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湘潭天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肖志明(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因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形成被申请人欠申请人物业管理费3019.1元的债务。双方并无其他债权债务关系。申请人提供了被申请人的不动产产权信息查询单、《物业管理委托合同》、《香樟园•北院物业服务委托合同》二份、催费短信截图、律师函及邮寄回执等证据。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物业管理费3019.1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本案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肖志明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湘潭天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3019.1元。
申请费16元,由被申请人肖志明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