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梁某,住宁夏隆德县。
被告:王某,住宁夏隆德县。
被告:司某,住宁夏隆德县。
审理经过
原告梁某与被告王某、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和被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司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和第一被告系朋友关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9年3月14日,被告提出向原告借款10万元用于工程上资金周转,原告同意给被告借款,并将10万元现金交给二被告,二被告当天给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2019年3月14日至2020年3月14日),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间的利息。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偿还借款,二被告借故未付。
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辩称:原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均属实,我们系朋友关系,所以就没有约定借款利息,我妻子司某也知道这个借款情况。我在一月内偿还原告5万元,余款5万元在3个月内还清。
被告司某未到庭,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
本院查明
对原告提供的借条一张,能够证明其给被告王某、司某借款10万元的事实,该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和被告王某系朋友关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9年3月14日,二被告以工程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原告将10万元现金交给二被告,二被告当天给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2019年3月14日至2020年3月14日)。借款到期后,被告借故未付,现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偿还其借款本金10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给被告借款10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应依法予以保护。原告按约定支付被告借款10万元,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司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王某、司某于判决生效后一月内偿还原告梁某借款本金5万元,余款5万元于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王某、司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