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来宾市兴宾区大湾镇凌仑村民委员会古万村民小组二队,住所地广西来宾市兴宾区大湾镇凌仑村民委古万村。
诉讼代表人:姚仁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攀,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姚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
被告:陆会专,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象州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子明,广西万益(柳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雯吉,广西万益(来宾)律师事务所 律师。
第三人:来宾市兴宾区大湾镇凌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西来宾市兴宾区大湾镇凌仑村民委。
负责人:马齐利,该村委会主任。
审理经过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二被告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无效;2.判令二被告立即返还已出租的土地;3.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土地流转租金28642元;4.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在来宾市兴宾区大湾镇凌仑村民委古万村与象州县交界处有一块备用地“七菜”,面积约85亩,被告姚举系来宾市兴宾区大湾镇凌仑村民委员会古万村民小组成员,1986年与案外人姚国尚、姚记荣、姚平、姚仁波开始侵占该地。2017年3月10日,被告姚举未经原告同意,私自将所占的备用地租给被告陆会专。2020年6月8日,经村民委员会调解未果,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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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 原告召开集体会议通过了要求被告将涉案土地返还的议题。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因此诉至法院,诉请如前。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要求确认二被告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无效及判令二被告立即返还已出租的土地,是对涉案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虽然被告提供了来宾市兴宾区大湾镇凌仑村古万组地块公示图,但不能证明涉案土地已经经人民政府确权,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因此,涉案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应当由人民政府处理,原告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解释
》第
二百零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原告来宾市兴宾区大湾镇凌仑村民委员会古万村民小组二队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16元,原告来宾市兴宾区大湾镇凌仑村民委员会古万村民小组二队已预交,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曾德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谭耀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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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彭成望